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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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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去财政局

 

 

衢江民〔2012〕73号

 

关于调整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衢政发〔2006〕20号)文件规定:“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 根据《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衢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文件规定:“到2015年,实现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不低于城镇平均标准的75%”。 结合我区实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标准

  根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11〔47〕号)文件规定:“我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60元”。因此,2012年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24元。根据《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衢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文件要求,经测算,2013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城镇平均标准的68%。据此,2013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88元(年标准为3456元)。

  二、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后分档补差标准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0〕239号)、市文件要求,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确保城乡居民人均低保金月补差额达到低保标准的52%以上。结合我区实情,将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分档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80、100、120、140、160、180、200、220、240、260、288元十一档。

  上述事项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最低生活保障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区府办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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