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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印发《衢江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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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文件

 

衢江森消指〔2013〕8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印发《衢江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所,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工作,及时、快速、妥善处置各类森林火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衢州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近年来全区森林消防工作实际,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了《衢江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2013年7月8日

 

衢江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制度

(一)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规范。凡需要向区政府或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火情,由区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消指)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公安、交通、农业、新闻等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林消防办)。

(二)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办事处)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向区森林消防办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三)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实行零报告制度。乡镇(办事处)对省森林消防办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四)防火紧要期、重点时期和省、市、区森防指指定时段实行森林消防日报制度。

二、森林火灾信息报送程序

(一)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核实,并立即报告区森林消防办。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区森林消防办报告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乡镇。实行森林消防日报制度时,乡镇(办事处)需每日将当日本辖区内的相关情况上报区森林消防办。

(二)区森消指赴火场工作组应当及时向区森林消防办通报森林火灾情况。

(三)对区森林消防办特别要求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各乡镇(办事处)应当按要求立即组织报送。

(四)对媒体(包括电视、微博等媒体)上已经播发的森林火灾信息,各地应当立即组织报送。

(五)区森林消防办也可视火灾扑救情况,直接向扑火前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了解火灾情况。

三、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时限

(一)凡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热点的森林火灾,乡镇(办事处)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立即报告区森林消防办。

(二)对已上报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于每天5时、14时和18时向区森林消防办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区森林消防办。

(三)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于次日上午上报专题报告。

    (四)乡镇(办事处)应当对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扑救情况按规定进行统计汇总,报告区森林消防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四、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内容

(一)火灾名称、编号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鉴于火灾初期火灾程度无法判断,灾害等级可待性质确定后,由区森林消防办以书面材料形式补报市森林消防办。

(二)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乡镇接到报告时间。

(三)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四)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五)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六)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森林消防队、参战武警及驻军部队、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七)扑火装备:出动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八)扑救情况:扑救方案以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九)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十)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十一)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十二)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十三)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十四)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十五)边界附近火情:距边界(或实际控制线)的距离,火情发展态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面积及扑救等情况。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格式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格式应当统一规范,标题醒目简洁,内容全面,语言精炼,文件编号、日期和报送时间准确,并注明值班人和签发人等内容(报表样式见附件)。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方式

乡镇(办事处)应当通过传真和电子版方式,将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区森林消防办。重要的火灾、敏感地区的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电话报告,随后尽快补报文字材料。

其他部门通报森林火灾情况,可通过区森林消防办值班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七、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考核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列入乡镇(办事处)森林消防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因迟报、漏报、故意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森林消防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市森消办,区应急办、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新闻中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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