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江民〔2013〕83号
关于准予衢州市衢江区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衢州市衢江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成立衢州市衢江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衢州市衢江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具备法人条件,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衢州市衢江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
衢州市衢江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于登记后15日内报我局备案。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民办非企业 成立登记 批复
抄送:区府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质监局,市民政局、市人民银行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