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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党组文件
衢江民党〔2015〕3号
关于印发《中共衢江区民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和《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局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责任,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中共衢江区民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和《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党组
2015年3月25日
中共衢江区民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深化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局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局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治本之策,是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之举、探索党的建设规律的重大突破。局党组要坚决贯彻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到民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一)强化三种意识,做好廉政表率
1.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明确和强化党组及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牢固“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牵头负总责;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起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
2.强化核心意识。
局党组是团结和带领民政干部职工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宗旨、履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职能的领导核心,更是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核心。要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首要工作要求,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首要工作标准,联系民政系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从严执纪、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主体责任。
3.强化表率意识。
局党组要敢于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排头兵,处处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为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做好表率,自觉做到“六带头”: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和区委“20条规定”,带头从严执纪,坚持反“四风”,带头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二)健全四大机制,保障责任落实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局党组要承担起包括廉洁自律教育、惩防体系建设、作风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每年分上下半年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开会研究,认真妥善处理。班子成员围绕履行主体责任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题调研,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年到分管单位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2次。
2.健全责任分解机制。
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领导和科室(单位),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班子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承担责任签字背书,做到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3.健全履责工作机制。
(1)健全学习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活动、至少一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学习中央、省区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局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班子成员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民政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每年至少两次参加分管科室(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2)健全谈话制度。实行对下约谈制度和谈话提醒制度,局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科室(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对科室(单位)及以下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局分管领导责成所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
党组书记发现班子成员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可会同纪检组长进行。班子成员发现分管科室、直属单位干部有苗头性问题的,可会同驻局纪检组进行提醒谈话。
(3)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局班子成员、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局组织人事部门、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做好受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党组班子成员、科室(单位)负责人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应及时告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涉及区管干部的案件线索,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及时向区纪委报告。
4.健全考核评述机制。
(1)年度考核。局党组每年组织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各类考核评价系统,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2)专题研究。局党组年末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回顾、检查总结党组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情况,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3)定期报告。局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机关科室(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局党组报告一次。局党组每年向区委、区纪委专题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三)明确五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1.维护组织人事纪律,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1)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区委组织部有关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规定要求,改进完善区民政局干部管理相关配套措施,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主要有:制定修订区民政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则、干部谈话制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干部轮岗交流办法、不称职干部管理办法、干部考察办法等制度。
(2)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落实交流轮岗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干部岗位胜任度和干部结构梯次需求,推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拓展干部上挂、下派渠道,实施多岗位培养、锻炼。
(3)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改进选拔任用方式,把工作实绩、勤政廉洁、群众评议作为重要参考,让会干事、有作为、敢担当的干部为民政事业建功立业。
(4)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要求,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党外代表、驻局纪检组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5)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驻局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2.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
(1)加强政风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引导民政系统党员干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区委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强化民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意识和组织意识,增强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2)加强正风肃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 “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区委“20条规定”及局党组具体操作细则等要求,切实改进民政系统各级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区民政局机关制度汇编》、《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衢江区本级民政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简减会议、文件、简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3)加强效能建设。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局机关内部流转运行制度,做到流转程序明晰、岗位责任明确,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加大整顿力度,深入治理庸懒散慢奢等不良风气,整顿推诿扯皮、工作拖拉、不负责任的现象,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切实提高民政部门行政效能。
(4)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推进“贴心民政”建设,开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专项活动、“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行民政基层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推进各类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针对民政基层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着力解决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等问题,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办事不公、假公济私等行为,推行群众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开展民政涉企部门和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大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问责力度。
3. 深化专项治理,坚决维护群众利益。
(1)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完善民政投资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实行前期审查,过程督查,结果审核。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民政资金、服务优质高效安全运行。对于不规范项目,应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2)经常性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执行《衢江区民政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乡村公益性墓地规范化建设管理、推动优抚抚恤补助规范认定、开展深化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监管等专项整治活动。
(3)开展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在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挥服务社会作用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提高社会组织评估率。开展社会组织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探索推进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和失信惩罚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配合区委“两新”工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4)加强村(居)党风廉政建设。将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常性督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村(居)级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建设,建立基层议事协商、民主评议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制度,推行“三务”公开,确保基层决策管理重大事项公开、公正、透明。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保障基层群众对村(居)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利。切实加强村(居)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村(居)党员干部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坚决纠正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强化民政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具有衢江民政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到民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之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把廉政警示教育作为民政大讲堂重要内容,宣讲党纪条规,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政风险点排查,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防范措施。突出救灾、低保、优抚、福利、慈善、移民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风险防控,人、财、物管理、审批权力岗位的风险防控,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各类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风险防控,围绕重点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规范权力运行。认真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落实好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它业务工作等规定。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3)深化“阳光民政”建设。推进民政业务“阳光工程”全覆盖,阳光救灾、阳光村务、阳光救助、阳光养老、阳光殡葬、阳光福彩等12项民政业务事项均做到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重视做好各类网站的信息输入、维护和办结工作。重点加强区民政局网站,政务服务网、阳光工程网等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民政各类信息公开透明。
5.严肃党的纪律,加大问责力度
(1)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大力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科室(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2)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信件,督促有关科室(单位)限期办结,做到件件有答复。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加强信访监督、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3)严格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各级党组织及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主体责任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局党组书记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和表率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心,守土为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抓早抓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研究制定区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
(二)坚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
(三)重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重要的举报、控告信件,亲自阅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协调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五)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从严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教育管理。
三、局班子成员切实履行领导责任
(一)局班子成员要认清责任、坚守责任、担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积极配合协助、支持局党组第一责任人、驻局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各项民政业务工作中。
(二)每个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做到“五个一”: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年中对分管科室(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分析;年底对分管科室(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每年对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向局党组上报一份述廉报告(写明落实责任分工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四、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党纪条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二)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区委“20条规定”以及区民政局各项制度规定,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
(三)按照区民政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要求,细化、分解抓落实的责任,健全各项制度规定。
(四)根据工作任务变换、人员岗位变动等重要时机,及时排查廉政风险点,及早采取防控措施。
(五)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络诉求,及时做好答复工作,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应及时上报。
(六)加强对每个岗位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及时发现、分类预警、谈心疏导、按需施教、跟踪落实”的警示教育机制。
(七)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八)每年分别向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执纪
问责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落实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执纪问责责任,根据《衢江区纪委监察局监督执纪问责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区本级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职责由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纪检组监察室)履行。问责职责由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监督执纪问责对象
(一)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工作人员;
(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执纪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一)履行党内监督协调职能,协助局党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履行检查职能,协助局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情况、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检查。
(三)履行监督职能,对区本级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纪律检查职能,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五)履行正风肃纪职能,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化廉政教育,查处违纪案件。
(六)履行督促职能,督促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七)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协助局机关加强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规范执法行为。
五、监督执纪重点、备案事项
(一)监督执纪重点
1.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2.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涉及民政职能)的落实情况、对上级民政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3.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4.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5.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6.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7.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及“阳光民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8.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权力行使及“法治民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9.对民政服务窗口服务效能及“贴心民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10.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11.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12.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二)备案事项
1.财务方面。
(1)单位每月“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月报);
(2)年度救灾物资、公务用品、慰问品采购计划;
(3)上级民政部门、区财政下拨专项资金支出;
(4)单位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5)对外采购招标文件;
(6)固定资产登记、国有资产租赁情况。
2.行政权力方面。
(1)已批结行政审批事项(月报);
(2)各业务科室制定的行政权力及便民服务事项流程图;
(3)行政科罚等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及完成情况;
(4)信访投诉件受理表、结案报告。
3.人事方面。
(1)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年度招人(选人)计划,编外用工招聘方案;
(2)选拔任用干部实施方案和中层干部调整交流实施方案;
(3)编内人员辞职、提前退休、离职情况,编外人员辞退、离岗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1)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2)机关干部、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5.安全生产方面。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3)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事故情况。
6.项目建设方面。
(1)项目实施批复单;
(2)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
(3)工程签证单;
(4)工程款支付证书;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7.其它按照规定应当备案报告的事项。
六、监督执纪程序、方式、实施
(一)监督执纪程序
1.立项。立项分指定立项和自主立项。指定立项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立项。自主立项是根据局机关实际工作需要选题立项。
2.方案。根据立项和审批情况制定《监督执纪方案》,包括监督执纪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步骤、方法措施、要求等。
3.实施。按《监督执纪方案》开展工作。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视情向被监督单位反馈情况,认真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及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监督执纪工作,可视情适时通报监督执纪情况。监督执纪工作完成后,及时撰写监督执纪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问题及产生原因、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问责的意见或建议等。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检查建议、监察决定、立案调查或移送司法等处理意见。
(二)监督执纪方式
1.定期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抽查;
3.定期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检查;
4.对国家和省政府新颁发的民政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5.定期对信访、投诉件办理的合规性、时效性、公正性进行检查;
6.对“三公”经费、救灾物资、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7.对中央、省、区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8.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9.对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在履行民政职能过程中吃拿卡要、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配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10.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区委“八条禁令”行为进行调查;
11.对年度局党组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12.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
(三)监督执纪实施
围绕区委区政府、上级民政部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区纪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民政系统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性监督检查方案,实施动态性、跟踪性监督。
1.属纪检组监察室职能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组监察室按计划实施,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做好配合;
2.属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指示交办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组监察室均需制定方案实施;
3.属局党组确定的监督检查,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实施;
4.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备案事项,迟报、未报、瞒报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年终考核。
七、纪检组监察室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
(一)问责的情形
1.科室(单位)问责的情形。
(1)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或出现较多问题的;
(3)违法违规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4)预防和处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造成一定后果的;
(6)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纪问题出现较多的。
2.个人问责的情形。
(1)工作失职的;
(2)滥用职权的;
(3)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4)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5)科室(单位)负责人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的;
(6)违反党纪政纪的。
(二)问责的方式
1.科室(单位)问责。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
2.个人问责。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党纪政纪处分。
3.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的程序
1.对科室(单位)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的问责,报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2.对个人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报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3.对局管干部个人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的问责,以局党组会的名义报区纪委审定后,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4.对区管干部个人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对个人党纪政纪处分的问责,按相关案件办理程序执行。
八、附则
(一)本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二)本工作细则(试行)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驻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附件:1、监督执纪立项呈批表
2、党员干部问责情况统计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纪委、
区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巫建明副区长、张建新副主任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5 日印发
衢江民党〔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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