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衢州市委《关于深化工业立市战略推进工业经济新飞跃的决定》精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创业创新,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加强我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稳步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08〕99号)和衢州市《关于进一步降低和规范市本级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分局决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对有关涉企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实行减免。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收费优惠。凡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所有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象,自即日起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补(或换)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本费等暂停收取。
二、暂停部分涉企行政性收费。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自即日起,暂停收取内资企业年度检验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企业补(换)证、照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费,外资企业年度检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等。同时,暂停收取企业登记代理代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等服务性收费。
三、免收部分涉企涉农行政性收费。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为支持企业开展企业股权质押登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免收登记费,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性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各项工商行政性收费。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费。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各项工商行政性收费、执照工本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变相收取已公布免交的或暂停收取的收费项目,确保符合条件对象享受收费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规范收费优惠政策执行的审批,严禁擅自扩大减免费的对象和范围。
(二)规范收费优惠政策实施行为。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对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实施减免,是为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收费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查,对出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证》骗取优惠政策的,涉企收费已实施减免的,但事后发现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执收单位应立即对有关对象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加强有关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等部门重新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立项目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分局纪检、监察等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