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门槛推行无障碍准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各类服务业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特殊规定外,注册资本金一律降到法定最低标准。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出资最低限额,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鼓励引导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创新应用登记职能,允许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原则上转型为公司,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允许字号延续使用,设立和注销登记程序可合并办理,登记档案合并保存,积极为“个转企”提供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除从事住宿、餐饮、娱乐场所、健身、危化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网吧、商场、医院等行业外,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机构租赁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可由上述单位自行提供产权说明。
四、试行服务业企业筹建登记制度。经区政府会议决策咨询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符合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对筹建期满一年的企业,因客观原因影响筹建的,凭政府有关文件筹建期可延长一至两次,每次一年。
五、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主辅业分离。加大支持力度,依法办理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登记,支持分离后新设三产企业使用与原隶属企业有关联的企业名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支持新设三产业企业租赁原隶属企业场所作为公司住所登记。
六、允许服务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七、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下服务业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个体工商户免征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分支机构按其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
八、加大专业市场培育力度。提前介入新引进专业市场建设,配合其它部门,重点抓好汽车城、物流园区、农贸城搬迁等专业市场建设,指导帮助专业市场进行管理模式创新,推进专业市场规模化、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发展。分批推进省一星级至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培育。协同乡镇及有关部门加快“四纵四横”特色街区建设。
九、扎实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层分批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引导建制镇按一个居住区、一条商业街、一个综合商场、一座农贸市场“四个一”要求,逐步推进改造提升工作,引导重点集镇发展商业综合体。指导帮助市场业主按照《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衢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并积极协助市场业主争取省、市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十、深入实施服务业品牌发展战略。建立重点服务业企业商标联系制度,完善省、市二级商标品牌梯级培育机制,建立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培育库,实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品牌培育发展。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的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品牌运营能力。积极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以及中国驰名商标。
十一、激发活力促进资本流转。支持服务企业利用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深挖存量资本价值,扩展资本流动渠道。
十二、树立“三待三亲”理念,营造和谐环境。对服务业企业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首次不罚,依法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实行“审核合一”,进一步简化登记和年检程序,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开通服务业企业登记年检绿色通道,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实行特别服务制,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