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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衢江区矿产品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区政办发[2005]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矿产品加工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矿产品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认真执行区政府关于矿产品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分局决定成立矿产品加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陈利民局长任组长,谢莲香副局长任副组长,黄李峰、徐益新、胡岳庭、郑峰山、郑云翔、钱金伟、魏云国为成员。
二、明确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各工商所和职能科室要进一步强化对矿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管,按照区政府整治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的思想工作;
(二)加大矿产品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矿产品企业;
(三)督促各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按照要求依法履行整治义务;
(四)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被依法实施关停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五)严格把好年检验照关,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经环保等部门同意,一律不予通过。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强化宣传,做细工作。集中整治期间,各所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宣传,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矿产品加工企业主思想工作,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到位,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减少工作阻力。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对符合整治政策规定的,要执行到位。依据区府办《衢江区矿产品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新建环保型石灰窑等各类矿产品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审批,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可予以设立登记,非环保型的石灰钙、石灰窑等各类矿产品加工企业一律不予设立登记。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