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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5〕91号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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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5-0009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江区政办发〔2015〕91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用电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用电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101号)等相关法律规范,经与供电企业沟通、协调,经区政府同意,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供电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用电容量的不同,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两种方式。

(二)用电人经过计算所得到的用电设备安装基准总容量(以下简称基准总容量)在100千瓦(含)以下者,采用低压供电方式;基准总容量在100千瓦以上者,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二、用电容量的核定方法

(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总面积为基础进行核定。对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用户,面积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涵盖全部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基础进行核定。

(二)基准容量核定标准根据建筑用途不同而定。其中住宅用房按每平方米的50瓦标准核定,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0瓦的标准核定,特殊建筑面积如架空层、储藏室、车库按每平方米25瓦的标准核定。

(三)居民用电单户申请容量超过8KW以上部分,累计计入基准总容量;非居民用电单户申请容量超过核定基准容量以上部分,累计计入基准总容量。

(四)对在同一审批地块或相对归总的区域,分批审批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用户,按整个地块或整个区域的建筑总面积来核定基准总容量。

(五)对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有异议的,由用电人向住建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住建部门会同规划、电力等部门共同复核确认。

三、用电申请原则

综合用地房屋用电安装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涵盖全部房屋为整体一次性统一申请办理。

四、工程实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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