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效能督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规划局衢江分局行政效能督查制度》已经局党
衢州市规划局衢江分局行政效能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全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及行为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及上级有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对象是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督查工作主要围绕单位建设目标、重点工作及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结合各科室职能和岗位职责展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方式主要采取专项督查与重点抽查、日常督查与年度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查暗访与跟踪督查相结合、电话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督查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执行、履职履责、工作绩效、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水平、遵章守纪等方面。
(一)完成年度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及各类会议、文件材料、交办任务等相关工作。
(二)履行岗位职责和《城乡规划管理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三)执行首问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相关规定情况。
(四)服务意识方面,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三不”(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行为,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五)服务态度方面,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或者使用不文明用语等现象,受到业主举报投诉的。
(六)工作责任心方面,对项目审批材料的收集、审查、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工作失误,或者丢失业主资料,影响相关科室工作开展或者受到业主举报投诉的。
(七)工作期间上网玩电脑游戏、聊私人QQ、购物、看电影、炒股、带小孩上班以及迟到早退等违反效能纪律的。
(八)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方面,出现私驾公车、公车私用或未执行定点停放制度的。
(九)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执行公务期间饮酒、值班期间饮酒以及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等违反《关于重申禁酒令的通知》规定的。
(十)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组织或者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打牌、打麻将等活动的。
(十一)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娱乐消费、健身等活动安排的;有收受或者索要服务对象现金、礼品、礼券、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好处的。
(十二)上班期间或者执行公务活动中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市、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在日常督察或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受到通报的。
(十三)其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及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六条 根据违规违纪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通报批评,下达“效能督查提醒通知书”、“效能督查警告通知书”、“效能督查处理意见书”等追责问责手段。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在日常工作督查中发现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督查内容第(一)至(十)条规定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属一般工作人员的,扣当年综合考核分5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当事人属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扣当年综合考核分10分,本人及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造成一定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违反上述第(一)至(十)条规定之一或者工作中受到业主举报投诉经查实的,下达《效能督查提醒通知书》,当事人属一般工作人员的,扣当年综合考核分10分,并对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综合考核分5分,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当事人属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扣当年综合考核分20分,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其本人及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第三次违反的下达《效能督查警告通知书》(具体按下列第二点执行)。
(二)工作人员违反督查内容第(一)至(十)条规定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违反督查内容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直接下达《效能督查警告通知书》。
被下达《效能督查警告通知书》,第一次:当事人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并调离原岗位,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对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扣科室负责人当年综合考核分10分,该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当事人属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并免去职务,调离原岗位,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该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同时,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娱乐等消费的,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收受或者索要服务对象好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从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次下达《效能督查警告通知书》,当事人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实行待岗六个月或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给所在科室负责人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该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当事人属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免去职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实行待岗六个月,经组织相关培训考核通过后转岗使用,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属聘用人员的直接辞退。
(三)下达《效能督查警告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或者违反上述督查内容之一,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下达《效能督查处理意见书》。
被下达《效能督查处理意见书》的,当事人一律实行待岗六个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为聘用人员的直接辞退。所在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并调离原岗位,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该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涉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追责的科室及个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督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分局党组书面申请复核。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申请复核或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追责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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