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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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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示范社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7)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须201410月底前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合作社社员10人及以上(联合社成员5人及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及以上,2014年固定资产30万元及以上、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

  (三)合作社产品符合我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初步形成当地主导产业,并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

  (四)诚实守信,在税务、金融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自觉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管理规范,有财务制度、有农事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安全生产有承诺等。

  (五)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评得分不低于80分。

  二、评选和申报程序

  (一)采取自下而上申报的程序。由乡镇(办事处)组织对照考核标准,组织本乡镇(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评,严格审核把关,乡镇(办事处)审核后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上报,名额控制在登记注册数的10%以内。

  (二)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审核材料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按照评分高低确定示范社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区级示范性合作社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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