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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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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5-0004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5〕47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6号)、《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衢政办发〔2014〕9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2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打造生态屏障、建设幸福衢州”精神,坚持“淘汰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区禁燃区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完成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供气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2.年度目标。

2015年底前,全区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3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油)锅炉;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总量70%以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6年底前,禁燃区全面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6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总量80%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7年底前,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9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二、改造途径和补助标准。

(一)改造途径。符合淘汰改造要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进行淘汰替代。禁燃区内的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淘汰方式,也可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方式,禁燃区外的可采用清洁排放改造方式。

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是指采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清洁排放改造是指对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污及粉尘排放指标。

(二)补助对象。根据《方案》要求完成淘汰改造的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2014年1月1日以前关停或201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的锅(窑)炉不在财政补助对象内。

(三)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二次。第一次申报时间从5月1日开始,6月25日截止;第二次申报时间从9月1日开始, 12月1日截止。

(四)补助标准。

1.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按每蒸吨5万元给予补助。锅炉蒸发量按锅炉铭牌或质监部门的锅检证明确定,对不能确定蒸发量的锅炉不予补助。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按年耗煤量折算成锅炉每小时蒸发量参照执行(上方小石灰窑除外)。鼓励企业(单位)提前淘汰:以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为基础,对2015年年底前(含2014年)淘汰的锅(窑)炉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对2016年年底前淘汰的锅(窑)炉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95%给予补助;对2017年年底前淘汰的锅(窑)炉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90%给予补助。

2.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含煤气发生炉、熔炉)通过改造后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改造利用除天然气外的清洁能源为燃料或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放标准的锅(窑)炉,补助标准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3.区级以上财政资金已补助的项目,按本办法标准补足。

(五)申报材料。

1.《衢江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验收确认意见或相关证明;

3.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购买、安装凭证复印件,锅(窑)炉前后现场照片及铭牌照片,锅(窑)炉在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材料和年度锅检证明,锅(窑)炉改造直接投资额凭证;

4.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淘汰改造锅(窑)炉真实性(含改造后所用燃料)承诺证明。

企业(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必需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和不按承诺使用燃料的,责令限期缴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区环保局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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