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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及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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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及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612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信息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浙江省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确保通过本次集中排查、录入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区农村留守儿童总量、分布以及当前的生活、监护、教育、健康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集中排查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托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一次集中、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彻底查清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坚决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做到政府尽责、社会尽力、彻底发现、排除存在悲剧隐患的死角。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残障等农村留守儿童,同时明确每一名留守儿童的社会及学校(幼儿园)结对帮扶人。

(二)系统录入

1.录入对象。农村留守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630)。

2.录入内容。农村留守儿童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监护情况、生活状况;相关部门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情况;社会救助情况(包括对农村孤儿和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在校帮扶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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