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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0-2017-000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7〕12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含技改、维修、装饰等)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发改、财政、税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料抄送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应当会同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区审计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区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除投资补助类项目外,凡由部门负责实施单项工程结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由乡镇和乡镇委托村集体负责实施单项工程结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区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由区审计局统一安排审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衢江区政府投资管理系统中申报,经区审计局分配到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协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需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在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审。备案项目管理制度另行制订。 区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开展。重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向区审计局提供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区审计局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不低于20%比例的待结价款,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后结清。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超付工程款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951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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