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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7〕23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24号)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安置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搬迁为主,应搬尽搬;坚持先急后缓,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坚持集聚导向、注重实效。
二、搬迁对象
(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持政策:
1.
2.因就学转为非农户口的全日制在校生、学前儿童;
3.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尚未迁入的农业人口;
5.避让搬迁项目批准前出生、嫁入的新增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持政策,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的,收回被骗取安置费,并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安置方式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其他安置三种方式。避让搬迁对象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安置。
(一)公寓安置是指自愿放弃国有划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自行购买衢江区内商品房、商业用房或受让国有出让土地建房。
(二)迁建安置是在乡(镇)级、村级安置小区(点)内建设安置房。建房严格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执行。
1.乡(镇)级、村级安置小区(点)集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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