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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0-2017-000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7〕27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 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进农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关于重构衢州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农民转移集聚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建房管理指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活动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户主名义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四条 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要求,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发展潜力,《衢州市衢江区村庄布点规划(2015—2030)》将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划分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三类,实行分区管控。 1.适建区:是指经规划审批的农民建房集中安置区和可审批农民建房的区域,原则上应为乡镇所在地、中心村和农村连片开发等鼓励人口集聚的区域。 2.限建区:是指禁建区和适建区之外的区域,限建内的村开发建设活动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内进行,严格控制扩展开发,鼓励人口适度迁出,防止建设用地范围任意扩大。 3.禁建区:是指依据各部门划定的专门保护区范围,以及规模偏小、基础落后、发展受限的村庄和被列为下山脱贫、避险搬迁等区域,具体分为块状禁建区和线状禁建区。 第五条 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对区域功能、生产、环境等要素进行综合考虑,将农村建房划分为集聚点、适建村、限建村和禁建村,进行分类管理。 (一)集聚点:指结合人员物流走向和地方生活习惯,在城区、中心乡镇和农村连片开发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的农民安置集聚小区。集聚点以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相结合的方式供地,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鼓励农民以宅基地换公寓。 (二)适建村:为满足本村改造和周边禁建村、限建村村民的建房需求,且各项建设应在规划划定的扩展边界内进行,原则上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村庄。 (三)限建村:指规划确定的保留农居点,各项建设应在规划划定的扩展边界内进行,原则上以旧房改造提升为主的村庄;允许在村庄扩展边界内利用闲置土地“插空补缺”安排新建,以及进行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四)禁建村:指位于禁建区范围内的村庄,禁建型村庄农民住房一律实施“只拆不建、只出不进”(除鉴定为D级危房的,整体搬迁前经审批可进行修建)。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批。完善“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规划体系,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村庄布局、功能定位、建设边界、开发强度、建设风貌等内容,优化农民建房空间布局。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和村居设计。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不同地貌单元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以及不同传统风貌的村庄,组织编制村庄风貌特色控制规划。 加强农民建房建筑风格、色彩、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有关部门要做好彰显浙西民居特色的村居风格设计,为农民提供通用图集,形成地方特色。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西民居”新范式。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1.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或建新不拆旧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与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五)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六)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有土地安置的(包括留地安置); (七)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十)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十一)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或者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妨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推进的; (十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二)父母或老人与子女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父母或老人不得以单独立户形式报批建房;与父母或老人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子女,也不得以父母或老人单独立户后本户无住宅的名义报批建房。但单个子女与同村村民结婚,且与其配偶的父母或老人已联合报批过建房的,该单个子女的父母或老人在符合其他建房条件下,可单独报批建房。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农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垂直投影计算)调整为: 大户(5人以上):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 中户(3-4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 小户(1-2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 其中,农民安置小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小区(集聚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 农民建房实行建设规划控制,建筑层数为≤3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高于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符合生育政策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均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外生育子女,可计入建房人口。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正在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配偶、子女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农民建房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引导农村村民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新增农民建房农转用指标主要用于农民集聚点建设,部分可安排在适建村,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超过 第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查、报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农民建房专项用地指标计划落实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建房管控指导、配合工作。 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普及农房建设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区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应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运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成果,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按照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要求,建立基层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站、所、大队联合办公机制,实行综合管理,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形成管理合力。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920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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