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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0-2017-0005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7〕45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江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衢江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欠薪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35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号)和《衢江区依法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区委办发〔20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各乡镇(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人力社保、住建、交通、水利、财政、金融办、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支付制度,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为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要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与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区人力社保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资金被挪用,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情况,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应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每月及时提报已完成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银行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第七条 监理或咨询单位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提报的已完成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有关标准审核。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须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政府项目牵头领导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非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约谈,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在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911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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