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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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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1    

     

 

衢江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江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行管理,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区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人效结合,推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创业创新。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重点支持我区工业主导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旅游、绿色农业等健康休闲产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府办、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国资办)、衢江经济开发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旅委、科技局、协作办(招商局)、人才办、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国资办),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由区金融办(国资办)提出投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管委会审定,成员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国资办),区金融办(国资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产业基金法人机构为区金融办(国资办),作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授权区国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衢江区政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母基金的运营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区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合作方案和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国资办)、区国资公司和衢江区政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职责: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加子基金重大决策事项,负责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设立若干个子基金;参与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出直接投资方案建议;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主评价;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行业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与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区区金融办(国资办)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二)市场运作。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委托专业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同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创投基金”、“定向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区域基金”等专业“子基金”。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30%参股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对于少量全区性的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不同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本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衢江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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