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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7-0005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7〕112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管理统一、安全畅通,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标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国家标准》(GB14887-2011)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包括衢江区范围内道路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等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区政府指定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区交通信号灯的管理部门。区交警大队负责交通信号灯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移交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开发区、电力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按照本暂行办法做好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按照“新建、改建道路信号灯业主负责建设、现有道路新增信号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移交后交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规划 第五条 相关部门开展城乡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以及道路建设论证工作时,须通知交通、交警、路政、住建部门派员参与论证,听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交警部门征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交警路政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和道路通行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出具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附交警、路政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设计审批时,应综合审查或听取交警、路政部门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三年规划》,区交警、规划、住建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配合。 三、建设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道路时,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由道路建设业主单位负责。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应将道路交通信号灯与主体工程同时立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招标、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认为现有道路需新增信号灯的,经区交警大队召集相关部门联合论证后,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868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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