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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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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 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 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 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 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 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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