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正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7

 

 

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强化农民建房风貌管控,有序推进农民集聚建房,补齐“大花园核心景区”建设的短板,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概念

农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户主名义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民建房管理指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建房管理中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农村农业家庭户。户籍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行政村根据认定标准报乡镇(办事处)审核确定。我区在本次“一户多宅”分类处置中“户”的认定,以2018720日前在公安机关登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农业家庭户为准。

二、分类处置

(一)合法“一户多宅”的引导退出

下列情形的“一户多宅”予以引导退出:一是1999 11日前拥有的一处以上宅基地,且经合法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二是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房屋是1999 年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前合法审批建造的;三是199911日后,通过继承、赠予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他房屋。

(二)  非法“一户多宅”的有序拆除

1.19991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承诺要拆除的房屋,但实际未拆除的;

2.199911日后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新建、拆建),建新房不拆旧房或未按规定完全拆除的;

3.2005 年、2009 年、2015年三次全区农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新房经依法处理,原住宅、附属用房未按规定要求拆除的;

4.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等政策的农户,已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5.未批先建等其它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

(三)处置附属用房

根据控新治旧要求对附属用房实行分类处理。

1.在符合村镇规划和村庄整体风貌、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相邻户合法权益前提下,农户可选择保留一处占地面积不超出40㎡(含)、高度不超过4米(含)的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自行拆除。

2.下列情形的附属用房一律予以拆除:

1)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

2)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和有消防安全隐患的;

3)年久失修、影响安全,与主房、周边建筑和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整改围墙庭院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805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