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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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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区政府下达给各单位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当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森林经营者的实际需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行政村。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各乡镇(办事处)向区林业局申请,并由区林业局在区专项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国有林木采伐,在国有单位限额内审批。限额未单列的乡镇(办事处)的林木采伐,在其他乡镇(办事处)限额内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原则上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得跨年度采伐林木。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采伐限额的安排分配情况以及相关管理措施,要及时报区林业局备案。

二、继续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对集体林,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积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实施边采伐、边检尺;对国有林,继续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区林业局确定。国有林经营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按小班(或地块)发证;因同一建设工程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或地块)发证。个人采伐实行一户一证。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之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蓄积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追加采伐蓄积的书面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所追加的蓄积量应当在当地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三、加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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