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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8410

 

 

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1753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1710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工作由黄坛口乡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  搬迁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搬迁人口的生产生活。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为主,结合其他方式安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禁建通告》发布之日201768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

第五条  补偿范围和对象:电站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占地区、淹没区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扩迁区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个体工商户及家庭作坊设备设施搬迁补偿等。电站工程红线范围内占地区、淹没区和扩迁区简称“三区”。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和质量、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以经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按权属每户核发实物详单,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采用补偿标准与价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补偿资金核算。土地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补助及奖励费补偿到户,分户核算。土地等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偿到行政村、分村核算。涉及农民承包地的,由当地村委制定分配办法,核算到户。

第十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执行。混凝土、整石1500/穴,其他1200/穴。

 

第三章  搬迁人口认定

第十一条   搬迁人口认定范围是指户籍登记在“三区”内需搬迁的人口或在“三区”内持有合法房产的对象,主要涉及黄坛口乡。

第十二条  搬迁人口认定分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财产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内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王家安置小区内拆屋腾地农户。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指2016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下同;

二、原农业户籍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及区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2.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3.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读研究生(须提供学校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政府确定的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婚嫁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口;

四、纯女儿户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迁入的,每户只能按一个女婿计列。

第十四条  户籍在“三区”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或挂靠人口;

二、动迁日前死亡、户籍尚未注销人口;

三、动迁日前转为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的人口;

四、“三区”范围内有儿子户招婿的女婿人口;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随迁人口:

一、农业随迁人口:

(一)户籍登记在“三区”内,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二)在“三区”内拥有合法住房,且权属所有人的户籍登记所在地与住房地址在同一个行政村的人口;

二、非农业随迁人口:

(一)夫妻关系中男方为农村移民的,女方户籍登记在黄坛口乡居委会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夫妻关系中女方为农村移民的,男方原户籍在“三区”内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或子女是农村移民的,户籍登记在黄坛口乡居委会,在“三区”内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人口。

第十六条  财产户是指在“三区”内通过继承、馈赠、买卖、自建等方式拥有合法房产,且合法拥有房产的户主及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三区”外的(农业随迁第二款规定的人口除外)。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性质认定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为主,结合自谋出路、自谋职业、集中供养等方式进行。随迁人口、财产户根据其人口性质,享受相应的生活、生产安置待遇。

第十九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一、集中定点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并在安置地落实农业户籍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且自行安排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出路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三区”外拥有自有住宅或永久居住地(需提供产权证等相应证明)。

第二十条  生产安置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是指符合《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2号)参保条例的农村移民,按规定参加衢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的劳动力自愿选择放弃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方式,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农村移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二)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或已从事二、三产业且办理了相关证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书面保证);

(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和书面保证)或从事二、三产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养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利用征地安置补助费落实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可自愿选择上述安置方式。选定后由户主本人及家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区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在签订《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协议》时明确并予以公证,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得到补偿已经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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