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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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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住建办〔2018320

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建保发〔2018292号)要求,结合衢州市区实际,我局修订了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范围

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区域的改造。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改建(扩建、翻建)。

仅因实施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工程所需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仅对小区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综合整治项目,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

      二、界定标准

满足以下任意5种情形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存在第5种、第6种情形的住宅区域,优先纳入改造。

   (一)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一般在50户以上的;

   (二)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房屋为主的;

   (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较大,一般在40%以上的;

   (四)使用年限:旧住宅区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的;

   (五)房屋质量: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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