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民函〔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水平。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残疾儿童家庭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满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服务好、保障好的重要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出发,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把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要求,立足本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各地要充分利用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与相关业务平台建立链接,或直接转载残联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等方式,积极配合残联组织做好《意见》精神的宣传,使广大民政对象以及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同时,要借助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特困人员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以及日常调研、走访等时机,或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儿童督导员、村(社区)设立的儿童主任等,向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对家庭中有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要告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以及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支持残疾儿童监护人为其申请康复救助。对于监护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要告知其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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