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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教育系统“吃空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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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进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切实解决“吃空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根据(2018)区监建字第3号《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教育系统“吃空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区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进校等单位及其在编教职工。

二、治理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本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有关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治理办法

(一)对“吃空饷”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并报请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规定及时作出人事关系决定,办理相关终止人事关系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四)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1228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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