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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衢江财行〔2018〕196号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衢江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区财政局、区司法局联合修订了《衢江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9日
衢江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区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
区司法局主要负责编报法律援助经费年度预算建议,审核年度法律援助经费兑现相关资料,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委托专项审计、绩效评价。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上门服务;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第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值班补贴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三、补贴标准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包干支付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500元;
(二)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800元;
(三)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补贴标准减半发放;
(六)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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