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省国资委就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起草《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主要背景
2009年,为规范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我委出台《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资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对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计提标准等作了规定。根据省审计厅审计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我委于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年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19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在3号文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上述两个通知的印发实施在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企业年金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人力社保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201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以下简称76号文),相关规定与36号令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做好与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的衔接,我委研究出台《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实施条件。一是基础管理健全规范。省属企业年金实施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二是效益水平相对较好。省属企业年金实施的必要条件应当是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三是具备持续缴费能力。省属企业还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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