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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公开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

举报投诉电话:0570-2831633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振兴东路268

 

二、执法人员

马卫东    江红远    施雪山    何水利    徐小明    朱建国     陈文汇          庄姣雁   项华昌

 周海笑    毛梦瑶          曾志和     

 巫凌珍     严骏晖    童永洪   王育辉

 

三、执法依据

http://www.qjq.gov.cn/col/col1412245/index.html

 

四、行政处罚流程

 

 

五、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六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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