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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衢江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二、举报管理工作原则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的原则。

三、举报渠道及方式

区统计局通过衢江区人民政府网公布统计违法举报渠道。举报主要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举报。由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执法科)统一受理。

1.举报电话:0570-3838168

2.通信地址:衢州市衢江区统计局办公室(衢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大楼11楼1148号,邮编:324022)  

四、举报受理、核实及处理

(一)举报受理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接到举报应当填写举报记录单(见附件1)。接到电话举报的,除填写举报记录单,应当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线索初审

工作人员收到举报应当进行初审,初审后由法制工作人员提出承办意见,并填写举报案件承办审批单(见附件3),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局有关科(室、队、中心)。各相关科(室、队、中心)要及时向办公室(统计执法科)报告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统计执法科)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作了结处理:

1)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

2)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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