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乡镇,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乌溪江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落实。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日
衢州市衢江区乌溪江库区群众异地搬迁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乌溪江库区群众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公共服务匮乏等问题,加快库区群众异地安置和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精神和国家水利部、省移民办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要求,结合衢江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搬迁范围、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本次搬迁范围为乌溪江库区湖南镇、举村乡、岭洋乡、黄坛口乡等4个乡镇。
第三条 本次搬迁对象为在搬迁范围内有权属证明房屋,并且自愿拆除现居住地该户名下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自愿到廿里龙溪小区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可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家庭户。D级危房已拆除未安置的对象纳入本次搬迁对象,但已享受过的补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在编及退休的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入本次搬迁对象。
第四条 自愿搬迁原则。本次搬迁坚持自愿原则,库区群众结合本次搬迁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搬迁安置。
第五条 不得重复享受原则。异地安置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本次搬迁对象:
1.之前已享受过下山脱贫异地安置政策的家庭户(人);
2.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之外,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后将户籍迁入的人口。
第六条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本次搬迁安置购房必须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根据《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衢江区政发〔2017〕27号)要求,父母应与子女一起申请购房,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分户购房的可分户购房安置:
1.四世同堂的可分为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在报名时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第三章 安置政策
第七条 本次实行商品房安置,安置地点为廿里镇龙溪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可享受不超过30平方米/人的优惠面积,安置价为3000元/平方米。若安置户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该户可享受的优惠面积,超出部分面积按优惠价6000元/平方米购买;若安置户所选安置房面积低于该户可享受的优惠面积,不补差价。本次安置户型有80-120㎡,安置房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选房办法另外制定。
第八条 本次安置总户数在550户之内,符合条件的安置户按照下列优先级顺序安置:第一级为含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D级危房已拆除的无房户;第二级为含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安置户;第三级为扶贫异地搬迁户和D级危房已拆除的无房户;第四级为一般安置户。若任一级报名人数超过可用于安置的房屋套数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安置对象。
第九条 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该户名下所有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房屋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给予15000元/人购房补助,属于连片搬迁的,再给予2500元/人的奖励,并给予每户2000元/次搬家费,搬家费每户可享受2次;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新房交付期间给予每人100元/月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新房交付后,再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对确有保留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报区资源规划局登记过户到村集体并公示后,视同原住宅拆除。
连片搬迁的认定:项目复垦区所在自然村10户以下的,搬迁率为100%;自然村户数在10户以上的,搬迁满10户的即享受连片搬迁政策。
第十条 符合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的,给予8400元/人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款。
整村搬迁的认定: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范围:本实施细则发文之日属于2019年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
第十一条 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指核定到人的直补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的,再给予15000元/人补助。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补助标准和地面附着(属)物及房屋装修补助标准参照衢江区政发〔2012〕26号、衢江区政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搬迁户户口迁入廿里镇后,在就业、服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迁居地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在子女就学方面,可以享受迁入地教育政策,在2021年9月前仍可享受原迁出地新生入学招生政策。
第十四条 搬迁户异地安置后,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保留本轮承包期内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依法有偿流转。
第四章 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次搬迁条件的搬迁户以家庭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衢州市衢江区乌溪江库区群众异地搬迁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搬迁户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3.在所在村范围内登记在该户名下的所有房屋、集体土地的权属证明(如土地证、建设或规划证许可证等)。
4.户主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该户未享受过下山脱贫异地安置政策承诺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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