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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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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

责任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区金融办、区应急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附后)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在2019年12月26日之前予以反馈,联系人:方瑜,联系电话:0570-3041206,邮箱:423411676@qq.com。

衢江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为深入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深化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风险压力,推动我区绿色保险事业发展,根据《衢州市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衢金融发〔201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环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理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在重点、关键领域开展安环保险试点工作,通过实行“政保合作”模式,为企业量身定制合适的安环保险产品,切实发挥保险在安全环保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建立起保险与安全环保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助力衢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对接“安环智控中心”

利用智慧安监、智慧环保、安环云等现有平台,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有效服务我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健全“两个支撑”的服务体系

1、大数据支撑体系。建立安环保险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第三方服务机构运用“安环智控中心”进行风险隐患的记录,企业使用该平台反馈隐患整改情况,政府监管部门使用该平台进行隐患整治跟踪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管控。

2、大联动服务支撑体系。完善分行业、分领域的安环服务专家库,健全大联动服务支撑体系,有效保障安环险服务质量。

(三)实现“三个全覆盖”的目标

1、安环保险现有模式全覆盖。在本方案实施范围内的企业,推广“保险+服务+科技”安环保险模式。

2、安全环保全覆盖。在全区安全环保风险高危领域推动安环保险模式全覆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解决安全和环保监管力量不足问题。

3、八大危险行业全覆盖。根据我区产业结构及行业风险程度,在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电镀、木制品加工、造纸、环境治理业、钙类加工等八大行业推广安环保险模式。

(四)落实“四个统一”的运行模式

1、统一承保政策。衢江区安环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全区统一根据该方案推进安环保险扩面工作。

2、统一第三方服务公司选择标准。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衢州市里建立的安环险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加强对辖区内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从业把控,提高全区安环服务水平。

3、统一服务规范。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参照衢州市建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市级地方标准,加强对服务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第三方服务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统一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的作用,弥补企业安全环保管控专业能力不足,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够的现实困难,实现“保一方平安”的管理目标。

4、统一监督管理办法。区金融办、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参保企业、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确保风险管控闭环管理。

二、扩面范围

全区在原已实施的危化、矿山、金属冶炼、木制品加工、造纸等五大行业基础上,增加电镀、环境治理业、钙类加工等三大行业,共计八大行业落户于辖区内且在衢江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推广安环保险。涉及其他行业中自愿参保企业参照该政策执行。

三、机构建设

(一)共保体建设

保险承保机构负责承保、服务和理赔工作,共保份额比例不低于70%。共保体各成员单位须遵守共保协议,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共保体。安环险推行过程中,保险机构参照市共保体延伸,不另行招标。共保体中保险公司的县级支公司参照市级分(中心支)公司开展工作。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选用

衢江区主承保机构要在市级建立的安环险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选择相应的服务机构开展安环服务。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要求和服务内容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参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及服务要求。

  1. 安环保险保障、责任和服务

    (一)见附件

    (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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