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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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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税总函〔2020〕33号

【发文日期】 2020-02-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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