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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四个确保”要求,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加强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标准等措施,全面执行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进一步改善医药行业生态,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联盟地区(浙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的25个中选品种。

(三)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严格按照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时将本省中选药品(下称中选药品)挂网,确保中选药品网上采购顺利实施。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购销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与责任。协议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期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协议期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采购未中选的省药械采购平台中价格适宜的在线交易药品。严禁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以任何形式对中选药品进行再次议价。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暂停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在线交易资格。(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成约定使用量。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依据药事管理程序和规定,将中选药品纳入本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规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进院。加强对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和合理用药、患者沟通技巧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建立月度监测、通报、部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用药调整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对中选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应整改项目要督促企业逐项整改,积极推进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开展中选药品全品种覆盖抽检,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力度,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可靠。(省药监局负责)

(四)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顺畅。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省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按照我省在线交易产品配送管理相关规定,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出现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中选药品供应。(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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