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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支持企业做好缓缴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5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延缓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支持企业做好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对象范围。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其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2. 期限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缓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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