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5日
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三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工作。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划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举报浙江省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其他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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