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本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二、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非食用目的猎捕本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携带、寄递、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药用、公众展示展演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检疫证明。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决定第一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本决定第一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六、禁止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市场举办者发现市场内的商品属于本决定第一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或者属于使用本决定第一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相应经营行为,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属于本决定第一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或者属于使用本决定第一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禁止在商场、广场、道路和居民小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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