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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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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应急救灾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使救灾物资储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按照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急需的总要求,根据《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是由市发改委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的生活保障类物资。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是指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由市发改委指定的代储单位。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下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市发改委负责按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六条 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 物资的采购需以订货合同、订货协议为准,应明确物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产地等;应在掌握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尽最大可能集中计划办理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

  第八条 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上年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市级救灾物资现有库存物资种类、数量、申请报废和保质时间等情况,于每年10月中旬制定下一年的年度采购计划。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加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条 库房内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库房内货架的设置应该在充分利用空间的基础上,便于对物资的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第十一条 库存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物资锈蚀、发霉变质情况适时进行保养。

  库内外应设置温湿度仪表,加强监测,并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库内温、湿度应根据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以保证物资安全。

  第十二条 库房应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周边3米内无杂草,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 要加强救灾物资检查保养,检查保养内容如下:

  (一)查数量:查物资有无丢失、被盗,帐物卡证是否相符;

(二)查质量:查物资的质量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物资有无受潮、霉变、虫蛀、鼠咬、锈蚀、氧化、变质、变形、损坏等;

(三)查安全: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照明、避雷、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门窗、风洞、门锁是否严密、完好,库房钥匙管理是否合理,安全保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四)查保管条件:查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能的要求,库容使用是否合理,地坪负荷是否恰当,垛形是否稳定,衬垫是否完好,库房有无渗漏,地坪有无下沉、裂缝,通风效果是否良好,库内及周边是否整洁卫生,计量器具、备品用具是否完备,存放是否得当;

(五)查制度落实: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实行保管员日常检查以及各级储备单位逐级检查制度。

(一)日常检查:保管员必须每周进库检查所管物资和库房,并将当次检查及库内温湿度等情况做好记录。

(二)定期检查:物资保管主管业务领导每月对物资的保管和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检查物资、库房情况;

2.检查物资管理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及保管员日常检查情况;

3.检查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4.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临时检查:各级储备单位应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物资质量出现变化、物资数量出现短少、周边社会治安情况异常、管理人员变动、自然灾害等情况,组织临时检查,必要时发改委派专人前往检查。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灾区当地政府根据灾区需求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市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灾区政府也可先电话报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函》向灾区地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依据市发改委发出的《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办理调拨事宜。储备单位严格按照市发改委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发运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2日内报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运输费用可先由储备单位垫付,救灾结束或年底由发改委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 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地区的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及时清点和验收所到物资,并将救灾物资到达时间、使用情况等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要对救灾物资的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严禁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遗弃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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