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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衢江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补充规定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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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更好规范我区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衢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衢政办发〔2016〕82号)《关于加强衢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补充规定》(衢市司发〔202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一般不签署含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以区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应由涉及该事项的牵头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磋商、洽谈。

三、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由区政府确定涉及该事项的牵头部门为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区政府合同的起草、磋商、审查、履行、跟踪、争议处理、立卷归档、评估清理等全面工作。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发改、财政、审计、监管办等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履行等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

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五、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七、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拟定内容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合同承办单位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草案,应当在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围绕我方立约目的,严格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八、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起草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起草、磋商、审查、签约、履行、纠纷调处、诉讼等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有关合同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九、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条款应当围绕立约目的拟定,注重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避免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陷入履约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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