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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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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技部等20家单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安全、督查和通报等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开展科研诚信信息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结合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归)集

第六条  省科技厅制定并定期更新省科研信用信息目录,明确诚信信息的归集内容、标准、属性等事项。

第七条  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科研诚信信息:

(一)信息提供单位依据省科研信用信息目录,自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诚信信息汇交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从“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中定期采集。

(三)按照信息共享机制,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汇交科研失信信息;或从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中定期采集。

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科技活动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等。

(三)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诚信主体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书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企业、创新平台载体等经认定后,或项目立项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

(三)企业、创新平台载体等被撤销相关资格;

(四)信息提供单位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和办事机构,未按要求开展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报送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或在调查处理中阻挠干扰、推诿包庇、隐匿销毁证据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等;

(五)捏造事实,恶意举报;

(六)未按规定履行专家职责,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存在明显倾向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七)科技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科技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问题;

(八)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诚信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九)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守信激励信息是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届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信息,包括:

(一)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奖励信息;

(二)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信息;

(三)其他可以作为守信激励信息予以归集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得分采用加减分方式,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评价指标包括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厅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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