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实施两年以上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定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截止2020年9月30日,实施2年以上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主体及组织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衢江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牵头实施)单位进行评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区级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进行评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定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牵头进行评估,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统一的评估意见。
评估单位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估。对直接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网上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重点评估。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或部分内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
三、评估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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