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衢江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衢江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衢江农发〔2019〕62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衢江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精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生猪规模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纳入“先打后补”政策实施范围。其余场点仍按现有政策领用疫苗。
(二)畜种和病种。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贴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规定,在省级确定的重大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政策范围内,我区“先打后补”实施畜种为生猪,病种为口蹄疫(含O型、A型)、猪瘟。养殖场必须口蹄疫和猪瘟两种病种一起实施。国家、省强制免疫病种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实施病种。
(三)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20年的补贴标准为:生猪口蹄疫疫苗0.5元/ml、猪瘟疫苗0.35元/头份。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将根据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贴数量。结合生猪正常死亡率、疫苗利用率、出栏类别等因素,确定补贴数量如下:产地检疫用途为屠宰的生猪,补贴口蹄疫疫苗8ml,猪瘟8头份;产地检疫用途为饲养的生猪,补贴口蹄疫疫苗4ml,猪瘟4头份。
(五)补贴金额。每头生猪补贴金额分类别按照“疫苗的补贴标准×补贴数量”测算,2020年的补贴金额如下:产地检疫用途为屠宰的生猪每头补贴6.8元,其中口蹄疫4元、猪瘟2.8元;产地检疫用途为饲养的生猪每头补贴3.4元,其中口蹄疫2元、猪瘟1.4元。
养殖场补贴金额=每头生猪补贴金额(按类别)×补贴基数,补贴基数以养殖场全年在浙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检疫出证数核定(按类别),检疫出证数超过该养殖场最高限养量1.6倍的,按最高限养量的1.6倍计算出栏量作为补贴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补贴资金大于养殖场实际购买疫苗资金时,则按养殖场实际购买疫苗资金进行补贴。
养殖场补贴金额结合免疫效果评估结果发放,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各养殖场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监督抽检,第一次抽检上述两种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70%以上(含70%)的,给予100%经费补贴;若有病种抽检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认定其免疫评估不达标,允许其及时补免并适时追加1次抽检。追加抽检合格的,该病种补贴金额按70%发放;追加抽检仍不合格的该病种不予补贴。
若养殖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补贴:
1.两个病种经两次免疫抗体检测均不合格的;
2.不配合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和监督检查工作的;
3.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
4.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疫苗采购发票等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6.违规将其它养殖场生猪冒用本场生猪申报检疫的。
三、实施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养殖方式为自繁自养。
(三)有相应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和使用记录、免疫效果监测记录以及其它养殖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四、实施养殖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严格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区畜牧兽医站备案。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衢江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目录见附件1。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陆浙江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要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后,及时通过平台实时上传养殖场自购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未启用前,上述信息仍按规定通过纸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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