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正文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衢江,在法治建设领域展示“重要窗口”形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中共衢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镇(街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衢委法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及“区乡一体、条抓块统”工作要求,结合衢江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力量、审查范围、审查机制全覆盖,构建全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2021年底前,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化建设,实现工作提质增效,并以此为牵引和撬动,全面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合法性审查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确定司法所为合法性审查机构,也可以确定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应内设机构为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上,可以通过配强法制员和公职律师力量、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者相互补充等方式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员力量薄弱的,可以通过由司法所组建以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和司法局机关驻所人员)为主体,吸收党政综合办公室专职法制人员、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专家、村法律顾问等人员参加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团等方式,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支撑。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确定审查机构,配强审查人员力量,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有变动的,变动之后一周内将变动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

1.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把关的其他事项。基础较好或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探索将涉法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并加强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1)重大行政决策。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有关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决策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相关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公文交换平台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2)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备案说明、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公文交换平台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相关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政策解读等材料。(3)政府合同。政府合同是指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或依乡镇(街道、办事处)授权、委托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的书面协议。提交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政府合同文本(送审稿)、起草说明和背景材料、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公文交换平台征求意见、协调会等)、单位党政办合法性初查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决定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依法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提交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执法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679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