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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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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实验室、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现将《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1231

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基〔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浙江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实验室应具备“研究成果全国领先、拥有国际化高水平创新团队”标准、坚持“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的原则,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实验室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的特征。

第三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遵循省市联动、多方协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怎么有效、怎么顺畅、怎么务实,就怎么做”和《浙江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明确的建设条件与要求,加强对省实验室的全过程管理,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等加强省实验室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省实验室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联动支持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做好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履行省实验室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汇聚顶尖人才、科研条件建设、承接战略任务高质量、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省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印发,并与依托单位、省实验室签订建设责任书,责任期一般为5年,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实验室建设满2年的,可根据科研进展和实验室建设实际,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省实验室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建立由理事会(管委会)、学术咨询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组成的科学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在理事会(管委会)领导和学术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统筹省实验室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管委会)提名聘任。

第八条 省实验室应定期召开理事会(管委会)、学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管委会)是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学术咨询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

第九条 省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照建设方案和责任书,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管委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发展定位,对省实验室实行个性化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赋予省实验室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科研攻关、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自主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对按照“强核心、多基地”模式联合共建的省实验室,强化统一规划、统筹资源、统一评价。核心总部与各研发基地要明确研究方向与重点领域,形成统分结合、高效协同、竞合有序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共建单位要建立常态化会商制度,共同推进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实验室根据建设进度与研究需求,自主确定研究领域、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科研活动、选聘人才团队、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事项。凡涉及省实验室更名、理事会(管委会)重组、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打通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提高科研成果的穿透性和扩散性,做到攻关成果为企业所用、支撑产业发展。由财政资金出资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科学确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除激励相关科研人员外,重点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反哺机制。省实验室要建立成果转化平台或设立基金,由实验室统一持有和管理转化应用成果,为科研人员营造潜心科研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失信处理机制。省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伦理审查制度。省实验室要健全科学严谨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强化科研伦理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相关科研工作进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有效应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带来的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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