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经衢江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我们组织修订了《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现将《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直接将意见改在征求意见稿上,并于2018年6月22日前报衢江区审计局建设投资审计科。
联系人:方芳 电话:3838841 687010
附:《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
2018年6月15日
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含技改、维修、装饰等)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发改、财政、税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料抄送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应当会同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对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进行。
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区审计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申报。区审计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程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对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区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区审计局每年对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除投资补助类项目外,凡由部门、乡镇以及乡镇委托村集体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由建设单位在衢江区政府投资管理系统中申报,自主选择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另行制订。
第三方审计单位库由区审计局牵头,联合财政、住建、监管办等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审计费用按投标费率计取。
区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开展。重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向区审计局提供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区审计局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比例作为待结价款,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须经第三方中介单位审计确认,审计结果经区审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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