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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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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人社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的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员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标准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按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价、其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拨付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

三、缴费及参保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需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开工前凭施工合同,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到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员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凭税务部门出具给总承包单位的缴费凭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建设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参保登记后,根据实际用人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3),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施工人员参保登记的,在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为施工人员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人员,用人单位逐一按工程项目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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