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衢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资金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区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级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二、竞争性存放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2.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四)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六)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八)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衢江区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九)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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