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镇机关各办(部门):
现将《桃花镇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桃花镇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切实加强渔农村公厕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提升渔农村人居环境品质,根据《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D33/T1151-2018),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农村公厕,指在渔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民众使用的厕所,包括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渔农村公厕管理使用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开放性和“谁建设、谁监管,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渔农村公厕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是渔农村公厕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渔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规范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卫生保洁、使用开放等情况。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本村渔农村公厕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渔农村公厕以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号,配套设施及保洁用具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渔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登记、保管、使用、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建立渔农村公厕管理“所长制”制度,设置1名“总所长”,由镇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置1名“副总所长”,由镇公厕改造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1名“所长”,由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书记担任。所有农村公厕必须在显眼处悬挂“所长制”监督管理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厕所名称、所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保洁人员、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社会公众在使用渔农村公厕时应当自觉遵守秩序,爱护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和改变渔农村公厕用途,损坏、占用、拆除渔农村公厕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