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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城市社区大党委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朗读

各城市社区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沈家门街道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社区“大党委”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实现城市社区资源共享、党员共管、活动共抓、和谐共建目标,切实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构建更加开放、更加民主、更加和谐、更加有效的社区区域化党建新机制。现将《沈家门街道城市社区大党委工作暂行条例》、《沈家门街道城市社区大党委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沈家门街道城市社区大党委工作暂行条例》

附件2:《沈家门街道城市社区大党委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8913

附件1

 

沈家门街道城市社区大党委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促进社区大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社区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区大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开展和谐社区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为重点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区大党委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社区大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

第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社区政治稳定、社区发展方向、社区建设规划、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社区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条 组织全体党员和居民群众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及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领导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社区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加强社区共建单位的党建工作,稳步扩大党的基层工作覆盖面。

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学习、工作、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制度,增强社区工作者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积极组建适合社区需要的、以党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完成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区大党委的成立、变更与撤销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审批。

第十四条 社区大党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街道党工委批准。需延期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社区大党委委员应由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党委委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共建单位等各类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社区大党委对社区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员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社区大党委建立条块完善的工作责任体制,实行“五个一共建活动”制:认领一个重点项目,认管一个党群活动室,帮扶一个困难党员,完成一个“微心愿”,整洁一片共建区域。

第十八条 社区大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对各项工作负总责,党委委员对分管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凡属社区大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创建文明社区及区域联片共建的工作与活动、社区居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社区党的建设等,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社区大党委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社区居民群众,及时研究和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第五章 大党委的共建共创共享

第二十一条 组织建设互促。拓展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功能,不断改进党组织设置形式,充分发挥结对双方党组织的自身优势,定期交流党建工作经验,共享党建工作信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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