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港航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
为促进舟山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行业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现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3日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际航行船舶船用
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舟山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行业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7〕32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供应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舟山行政区域内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国际航线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本办法所指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指船用燃料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指跨港直供是指供油企业将船用燃料油跨港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的业务。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健全船用燃料油供应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体系,负责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备案,建立备案情况档案,负责供油“白名单”船舶的审核和公布,负责联络和协调跨港船用燃料油供应等工作,负责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信用记录管理和公示,负责指导各港航分局具体实施船用燃料油供应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港航分局负责督促注册辖区的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负责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具体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负责对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船用燃料油供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船用燃料油供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家部委核发的批准文件或舟山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同意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至少具备1艘符合相关技术和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供应船舶,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
(三)在舟山区域内拥有或租赁纳入港航或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并具备船舶接卸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油库;
(四)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有与船用燃料油供应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六)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对外沟通交流能力的工作人员,并经供油相关业务培训,掌握供油服务操作流程,熟知商务条款、业务规范和船用燃油指标;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八)从事跨港直供船用燃料油的,还应满足《关于做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港航〔2017〕119号)所明确的要求。
第六条 使用自有或光租船舶从事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船舶靠泊条件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二)配备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应与自有或光租船舶数量相适应,具体数量要求参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关于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规定;
(三)建立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七条 按照“舟山籍为主、适装适航”的原则,建立船用燃料油供应船舶“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如确有临时增加需求,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应向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在征求舟山海事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认可,经审查通过后纳入“白名单”。
第八条 纳入船用燃料油供应船舶“白名单”(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自有或光租船舶除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要求
1.符合“舟山籍为主、宁波籍按需补充和适装适航”原则;
2.具有符合相关技术和防污染双壳要求;
3.原则上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且船龄不超过1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本项限制条件的,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对船舶载重吨位和船龄可适当放宽;
4.依法取得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
5.持有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作的有效《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不能委托他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