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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发〔2019〕11号
【发文日期】 2019-9-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统一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逾期未申报行为,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裁量基准执行。
一、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年度内逾期未申报不超过4次的,第1次发生处100元罚款,第2次发生处200元罚款,第3次发生处400元罚款,第4次发生处800元罚款。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计算在发生次数内。
三、年度内逾期未申报超过4次的,属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为一次,以此进行次数统计。
本公告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